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7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楼庄**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濉溪县S4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KM+95CM路段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孙氏发生碰撞,造成孙氏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赵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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