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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号车从南向北行驶至萧县**楼村路段,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刘某某死亡,乘员杨某甲重伤的交通事故。经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66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尹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死因)字[2019]第100号鉴定意见书、(萧)公(司)鉴(损伤)字[2019]第813号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的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1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皖至正[2019]法毒鉴字第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萧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风雷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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