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J*****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安达市安杏公路4KM+530M处由西向东行驶,在超车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岳文忠驾驶的无号牌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电动车损坏及岳文忠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9日,在安达市医院岳文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文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张某某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张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无前科劣迹工作说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
证人毛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5鉴定意见: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哈大工司鉴(2020)病鉴字2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20)交司鉴字第0201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20)交司鉴字第0201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20)交鉴字第020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岳文忠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页。
4.量刑建议书伍页。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页。
6.证据目录壹页。
7.证人名单壹页。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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