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阳市社旗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8月1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R****(临)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原郑新103省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郑新103省道231KM+800M处(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街与红茶路交叉口西50米)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行驶至道路北侧,撞至停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由李某某驾驶的耀隆牌四轮电动车,且同时将站在耀隆牌四轮电动车附近的行人杨某某撞倒,后豫R****(临)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失控侧翻,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3日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人民币391000元及死者李某某家属人民币560000元,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两方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尸体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调解书及赔偿凭证;6、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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