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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院批准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大铧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松岭镇松岭根路段车辆发生侧滑,致使车辆左侧尾部与相对方向韩某某驾驶的冀A***-冀A***号挂车(车载:被害人张某甲)相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张某甲受伤(轻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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