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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东阿县**镇**村**号,现居住东阿县**街**小区**号楼**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省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2KM+500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与前方同向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孙**当场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东阿县**街**小区;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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