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乐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千倾张路口处,将由南向北步行人张某甲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金兰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延停等证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愿意对被害方进行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对其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半,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段某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