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挂车号鲁*****)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206峄城区某某路口处,在向右转弯时将韩某某驾驶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撞倒,并将韩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符合全身多发复合外伤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6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6322****。
2.刑事侦查卷2册。
3.随案移交手机1部、光盘1张、书证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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