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沂水县沂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过程中,刮撞顺行在侧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53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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