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28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侯家官庄村道由北向南行至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侯家官庄村路段时,将顺行的行人葛某某刮倒,造成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珂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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