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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柿子园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柿子园商业街****西线06号线杆处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由北向南步行至此,双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5日死亡。发生事故后张某某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弃车逃逸,于次日到**队**队投案自首。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70139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26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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