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号**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刘士凯相撞,致刘士凯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且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理化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谅解书;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兆乾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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