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4********,小学文化,个体,住蓬莱市**镇**村**号。2017年7月3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日20时许,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蓬莱市**镇**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至**村碑西处时,与前顺行孙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车祸后胸腹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