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6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郓城县郓邑路领航木业门口时向南右转弯,与被害人徐某乙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徐某乙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6日,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档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修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