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1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A****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小区左转弯时,将蹲在路上的被害人任某甲碰撞碾压,被害人任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家属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任某乙等五人的询问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635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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