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现住址:怀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张某甲驾驶晋F****5号起亚小型轿车沿怀仁市怀贤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怀贤街交仁人路十字路口时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飞鸽牌二轮车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9日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406241201900002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19年10月28日20时37分,在怀贤街与仁人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驾驶晋F****5起亚牌小型轿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肇事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检察官助理:郭瑞琴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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