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社区**组。因抢劫,于2005年6月13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恩阳区芦溪河大桥往巴州区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巴恩大道(小地名:一线天)处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何某甲,造成何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甲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损伤死亡。经交管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2020年1月13日,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对方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黄某某、傅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意见书、关于川Y*****号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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