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9时47分许,驾驶苏EW****重型仓栅式货车在204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886公里425米处时,货车车头先后撞击在机动车道内反光锥形桶和正在进行绿化施工的被害人万某甲、顾某某、朱某某,后又撞击停在机动车道内被害人葛某某所驾苏E6****轻型普通货车尾部,事故致被害人万某甲、顾某某两人当场死亡,被害人朱某某、葛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甲的死因系腹盆部毁损伤;被害人顾某某的死因系胸部外伤、肢体开放性损伤大失血;被害人朱某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万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玲燕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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