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63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平顶山市*********队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其单位的豫******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我市湛河区**乡***村内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至尹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后经法医鉴定,尹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