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粤JP****小汽车由台山市台城城北出发往三合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行驶至三合镇禽畜批发市场路段时,与在前行走的被害人郭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15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经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429600.94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勇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11月2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8049****。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