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日期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交警高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7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N0L***小型轿车沿许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至K1257KM+800M路段时,与由程某某驾驶的停在港湾式停车区休息的湘L4G***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湘N0L***小型轿车车上乘客被害人舒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武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舒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武某清、程某章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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