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其驾驶的豫BV****牌货车违法停放在本市**路与**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路边台阶上,驾车离开下路边台阶时碾压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接处警信息表;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5.证人陈某某等21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6. 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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