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康保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G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师范路与花园街路口处,与由北向南田某某骑行自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助伤者,并等候交警处置,田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病理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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