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德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4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农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05-0****号农用车途径**乡**村许某权家住房门前时,将路旁的行人许某周、罗某万撞倒,造成被害人许某周当场死亡,罗某万受伤。被告人张某某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许某周系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击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后,经调解,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许某周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322000元,得到被害人许某周近亲属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罗某万医疗费等一切费用3400元,得到被害人罗某万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德江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申某权、肖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万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死因鉴定、血液鉴定、机动车综合性能鉴定文书、鉴定图片;6.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合格农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光盘2张

3.起诉书1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