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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横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7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229号附近时,与经人行横道由西往东行走的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脑疝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疏忽大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收条等;

2.证人龙某某、黄某某、王某1、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照片、模拟实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模拟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权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弄**号**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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