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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组**号。20204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新都区新新路由新都城区向新繁街道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该车行至新新路新民加油站路段时,所驾车前部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共享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救治伤者并拨打110报警。2019年10月24日罗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颅脑、胸部及腹部损伤)死亡。其自身疾病对死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交通事故外伤系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70-80%。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检报告、尸检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7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3230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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