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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曾某某(死亡),男,殁年88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悬挂牌照号为川A****** 的红色二轮电动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成环路方向沿花园路向青白江区花五路方向行驶,当日19时47分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村道花园路花园三期小区门口,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曾某某相撞,致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12月2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电子光碟贰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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