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博乐垦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XXXXXXXX80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第X师XX团职工,出生地及籍贯XX省XX县,户籍所在地第X师XX团X连,住新疆XX县XX团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博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02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E-5 096B 号小型汽车,沿第X师XX 团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 团XX小区东门处时,撞向前方右侧行人杨某某,致新E-5096B 号小型汽车损坏,杨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停车数秒后逃逸。15时45分,张某某在第五师83团殡仪馆,被沙山子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2019年12月14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 。经博乐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被害人杨某某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出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王某、熊某某、顾某某、米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9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38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五)公(司)鉴(法病)字[2019]14号司法鉴定书及照片;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行车轨迹视频一盘、张某某交通肇事执法记录视频一盘;9.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破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仁国
2020年10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处第X师XX团X连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视频资料光盘四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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