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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54********,汉族,高中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孟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害人肖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肖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君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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