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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旬阳县**镇**村**组,现住址同前。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6: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G****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柯某某,由旬阳县双河镇街道前往旬阳县城途中,行驶至**国道1806km+680m(**镇**桥东头)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柯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26日,经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死亡医学证明、土葬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尿液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尸体检验鉴定文书;5、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芳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99258****

2.案卷材料1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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