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自然村**号,现暂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KH****号重型货车沿32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富阳区场口镇创业路路口右转弯时,因未仔细观察右侧道路情况,与自西向东由洪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洪某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皖KH****号重型货车的制动系、右转向信号灯不符合技术标准;被害人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创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处警单,驾驶证、行驶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单复印件,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注销户口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登记表及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于暂住处候审(1357578****)。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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