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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2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亭区**镇**村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枣庄0093783号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潜逃藏匿。该事故致孙某某死亡,两车损坏。后对张某某的上肢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1.8mg/100ml。经尸检,孙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四肢等处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未安全文明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潜逃藏匿,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66450****;

2、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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