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单元**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鲁******),沿薛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温某某相撞,后被害人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5人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张雪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5332****);

2、诉讼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