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6********,汉族,专科毕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掘兵线庆丰桥东侧300米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季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78********,如东县**镇**村**组**号,载乘其妻汤某某,身份证号3206231981********、其子季某乙,身份证号3206232005********)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汤某某于次日下午死亡,两人受伤。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的,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