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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G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南县新安镇回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苑小区西区南门路段时,撞击行人夏某某,致其受伤,后经灌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物鉴(病理)字[2020]4号、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69号、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子渊司鉴所[2020]痕微鉴字39号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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