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R****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八集镇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贸市场北门段,撞到在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耿某甲,致耿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邳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耿某甲符合交通肇事致头部等处损伤死亡。
2019 11月27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八集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
2.证人谭某某、霍某某、耿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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