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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59********,汉族,高中文化,镇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LM****小型轿车沿镇江市润州区团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喻家湾附近人行横道时,因疏于观察道路交通动态,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花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微量(车辆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勘验笔录;6.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警务执法仪拍摄的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30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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