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JN****晋JC***解放牌半挂重型牵引车,沿省道243线(阳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KM+300M路段,右转弯驶入施工路段时,与施工工地看守人被害人党某某(步行)发生碰撞,造成党某某被该车轮胎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过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
5、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树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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