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张某某驾驶鄂H*****重型半挂牵引车/鄂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荆新线由南向北行驶。于20时48分,当其超速(74.2KM/H—77.4 KM/H)行驶至沙洋镇三峡村五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无证未戴头盔未开尾灯)驾驶的“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驶出路外,与人行道边上的大树相撞,刘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6月4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部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已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正在处理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张某某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方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和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视频监控光盘和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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