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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7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镇,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南营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乘员李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车上路行驶,遇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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