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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任丘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津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任丘市津保路石村庆业机电路口向南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张某某、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乙、符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9日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张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符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任公物鉴尸检字(2020)35号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张、事故现场照片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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