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5221973********,高中文化,群众,保定**茶楼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公司**村**号,捕前住安徽省郎溪县******公司**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受害人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在银杏路茗慧福商店门口处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受害人马某某沿银杏路人行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相撞,致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9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永红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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