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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号大城县**局宿舍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R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城县中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环路交口处时,与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行人孟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孟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孟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孟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录像光盘;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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