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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村。2019年4月5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乡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州市砖路村村南,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行走的定州市砖路村村民高某甲相碰撞,致高某甲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2019年4月21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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