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天津市蓟州区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津A*****-冀B****挂号半挂货车沿京建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大屯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文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甲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型自卸货车、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