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沿东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官寨镇太林羊肉大饼门前路段发生侧翻,撞到公路西侧便道摆水果摊的孙某某,事故致使孙某某受伤。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 证人任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 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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