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重型自卸货车沿松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兰路与南孙路交叉口北侧100米处与行人杨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撞,致杨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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