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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8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6S***轻型厢式货车沿滦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滦海公路方泡村北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BFT***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及摩托车乘员被害人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后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住院病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单;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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