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路**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石家庄高新区段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大街与段高路交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电驱动二轮车沿段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察笔录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增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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