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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抚宁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8月29日20时50分许醉酒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抚宁区***镇**村北侧路段,与前方同向卢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卢某某当场死亡,经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86.97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验车笔录及照片、光盘制作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物证检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肇事车辆随案移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一百一十七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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